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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会协字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帐;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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