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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函〔2009〕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正确处理好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关系,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入库税款(即预缴数+汇算清缴数)的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70%

二、对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我省的非法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预缴工作。对分配表中的分摊比例与实际不符或无分配表的,除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外,还要督促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按实际情况调整分摊比例或及时送达分配表。

三、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等,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认定且已取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起始年度必须与相关证书颁发年度相符。

四、各地要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的监管,加大执法追究力度。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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