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3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11号)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的精神,提取的手续费用于支付代征、协税、护税、联合办税和驻点征税的费用,节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税务经费的不足。
七、提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
八、国税系统代征代扣地方税种的手续费的提退可按湖南省地方规定执行。
九、专员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国税系统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多提的代征代扣手续费从税务机关预算外经费中返还国库。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十、以上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