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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信托投资公司缓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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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缓交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信计字[1998]第060号)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所属的深圳证券部是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其损失和亏损不得在你公司税前扣除,应由深圳证券部自己消化,你公司1997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也不得因此调减。

    二、你公司如确因拨巨款维持深圳证券部正常运转而造成本公司资金短缺,影响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按期入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缓交手续,如果获准缓交,缓交期满后,必须按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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