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2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9]1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时,即实现了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工程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二、企业有经营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非法定经营项目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据实征收税款,但不得供应其发票。在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可按登记内容核定供应发票。
三、对收取特定款项中属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应按所属营业税税目核准使用发票类别;对非经营性收费项目应使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票样附后)。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监制,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如暂收款,接受捐赠、赞助、赔偿、集资、利息等,转化为经营活动成为经营性收入时,应开具其他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售房款时,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附:安徽省××市(县)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