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发[1998]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