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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9]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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