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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0]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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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2000年2月15日《关于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手续的通知》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皖价费字[1993]118号)同意收取标志工本费的项目已注销,应停止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请各单位从3月1日起通知各发放标志单位,立即停止收取标志工本费。对拒不停止收费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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