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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的补充修改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合[1990]19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保证中外合营企业验资工作的规范化和验资手续的完备,根据北京地区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办理财产转移的实际情况。现对(85)财合资字第697号文《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作补充修改并通知如下:

    一、凡设在北京地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均应按合营企业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到财政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二、原(85)财合资字第697号文规定,中方投资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到财政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改为中方投资者先按合营企业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到财政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以此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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