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政字[1998]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闽政字[1998]函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