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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8]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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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闽政字[1998]函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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