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资办发[199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煤炭工业管理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煤炭部共同研究决定:国有煤炭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发生涉及煤炭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经煤炭部审查同意,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