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3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安居住宅的建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安居住宅工程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居住宅工程必须是由重庆市安居土程领导小组批准,经市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家和市级的安居住宅工程。
二、凡由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安居住宅的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和单位共同出资购买或建设的安居住宅投资,只就单位出资部分的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安居工程建设投资中非住宅的建设投资,按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划分,确定征免。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对安居住宅工程建设投资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即按安居工程年度投资额1%的比例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待项目竣工后,扣除个人出资购买安居住宅的投资额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