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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字[1994]1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款规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其成本利润率经研究,我省确定为10%,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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