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1999 年 11 月 8 日,湘地税发[ 1999 ] 106 号文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基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含 20 万元),报省局审批; 20 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额在 60 万元以上的(含 60 万元),报省局审批; 60 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企业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分别在 100 万元、 60 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四、凡按上述规定需报省局审批的企业,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必要一律由省局指定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上述规定自审批 1999 年度的减免税及有关损失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减免税等审批权限调整后,请各市、县税务部门进一步严格执行减免税等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