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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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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1999 年 11 月 8 日,湘地税发[ 1999 ] 106 号文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基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含 20 万元),报省局审批; 20 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额在 60 万元以上的(含 60 万元),报省局审批; 60 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企业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分别在 100 万元、 60 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四、凡按上述规定需报省局审批的企业,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必要一律由省局指定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上述规定自审批 1999 年度的减免税及有关损失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减免税等审批权限调整后,请各市、县税务部门进一步严格执行减免税等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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