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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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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 年 6 月 17 日,湘地税发[ 1999 ] 054 号文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扶植全省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 1999 ] 2 号),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废止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以《关于停止执行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1999 ] 005 号)作了明确。对文中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制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政策问题

    (一)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随营业税附征的其它地方税收,在长沙集中缴纳,实行先征后返。每年 12 月 10 日前由省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省财政返还。

    (二)对收费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000 年底以前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其它地方税收实行集中缴纳,先征后返,每年由省交通厅汇总于 12 月 10 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省财政予以返还。但对中外合资企业及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应在当地依法征收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收。

    (三)经中央或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水利灌溉和水利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环保和生态工程等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随营业税附征的其它地方税实行“先征后返”,在长沙集中缴纳。每年 12 月 10 日前由主管部门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省财政予以返还。

    上述重点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环保和城市防洪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经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各地应严格按照所列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名单执行,不得以变通、比照等方式,擅自扩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四)重点基础设施,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报批减免,经确认后,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

    (五)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农田水利”、“江河治理”、“灌排工程”、“调水、供水工程”、“公路、航务工程”、“仓储设施”等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享受零税率优惠照顾。但附属的非生产性建设应按规定征说。所有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核税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税手续。

    (六)鉴于重点建设项目分布全省各地,且印花税的数额不大,为适当照顾地方财政利益,调动地方积极性,对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印花税应依法依率计征。

    二、关于省重点水利水电项目自采自用矿产资源资源税政策问题

    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自采自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按应税总额的 10 %计征。

    三、关于长沙高新区、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问题

    开发区的内资企业新建科学业务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间实验、工业性实验、开放性实验室,以及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军工产品、国防专用配套产品项目的投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税收问题

    “九五”期间,该公司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由财政返回。其中,对投资分利应视同贷款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收入征税。

    五、关于移民开发资金列支问题

    库区、湖区等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移民开发资金,可在税前据实列支。

    以上若干政策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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