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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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