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