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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1997]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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