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预[1999]18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供电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我市随电价征收附加费的现状,为加强管理,现决定随本次调整电价规范我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1.将目前征收的工业附加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路灯附加费、公益附加费统称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再按具体项目征收。
2.在基本上不减少现有财政收入、不增加企业负担、计算简便的基础上,将原按率征收改按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是:
(1)农业用电征收1.5分/千瓦时;
(2)工业用电征收1.8分/千瓦时(其中:中小化肥0.8分/千瓦时);
(3)居民用电征收2分/千瓦时;
(4)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征收4分/千瓦时;
3.市供电局在收取用电单位附加费时,按用电性质只收取其中一种,不重复征收。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经费按市供电局实际征收额的4‰,由市供电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代征单位不得自行提取或坐支。
5.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