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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随电价征收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预[1999]18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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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电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我市随电价征收附加费的现状,为加强管理,现决定随本次调整电价规范我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1.将目前征收的工业附加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路灯附加费、公益附加费统称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再按具体项目征收。

    2.在基本上不减少现有财政收入、不增加企业负担、计算简便的基础上,将原按率征收改按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是:

    (1)农业用电征收1.5分/千瓦时;

    (2)工业用电征收1.8分/千瓦时(其中:中小化肥0.8分/千瓦时);

    (3)居民用电征收2分/千瓦时;

    (4)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征收4分/千瓦时;

    3.市供电局在收取用电单位附加费时,按用电性质只收取其中一种,不重复征收。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经费按市供电局实际征收额的4‰,由市供电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代征单位不得自行提取或坐支。

    5.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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