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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财税[1997]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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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7]115号),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内,对陕西渭河精密工模具厂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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