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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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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涪陵、万县、黔江),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局暂不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审核,防止企业虚列支出,随意增大扣除费用。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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