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7]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涪陵、万县、黔江),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局暂不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审核,防止企业虚列支出,随意增大扣除费用。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