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杭银发[2000]85号、浙价费[2000]79号、浙财农[2000]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委、农办)、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附表:点击下载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