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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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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二、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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