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8]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96号)文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