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综字[1999]1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财地〔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内外经济组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