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牧兽医站调拨动物疫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190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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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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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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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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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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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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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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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 9〕191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 畜牧兽医站调拨的动物疫苗与卫生防疫站调拨的人用疫苗同属生物制品,可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经研究,同意对畜牧兽医站调拨的动物疫苗比照卫生防疫站调拨的生物制品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