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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不准使用电警棍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5]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一些看守所个别民警,在对人犯实施警戒和看守过程中,滥用电警棍,导致人犯伤残甚至死亡,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地公安预审看守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依法文明管理在押人犯,在今后看守所监管工作中不准使用电警棍,在所内提讯人犯的任何办案人员亦不准使用电警棍。(此通知也适用于收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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