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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行业物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6]1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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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道行业的物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单位工程适用税率的请示》(柳地税发[1996]166号)收悉。关于铁道行业的物资部门下属机电厂、配件厂、砖瓦厂、电务器材厂、水泥厂、采石厂、材料厂、木材厂等单位,建设项目有仓库、粉土场、窖、办公楼、住宅等,应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1、物资部门的建筑及设备享受零税率是指物资部门的仓储设施。

    2、物资部门下属单位,如水泥厂等,生产性投资按照《固定资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列举项目的税率执行;非生产性投资按规定照章 征税。

    3、《固定资产投产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所列举的项目仅限于铁道系统内部专用生产性设施,不包括多种经营性设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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