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检[1999]3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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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提高全市地税系统税务专业稽查机构工作质量,加强专业稽查机构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市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地税系统专业稽查机构业务工作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各税务稽查所为专业稽查机构业务工作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市局对各专业稽查机构的稽查计划管理、落实稽查工作制度情况、稽查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各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
三、考核办法
1、市局检查处负责具体实施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所的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按季度进行,每季度各单位的基础分为100分,市局根据各稽查所实际工作情况,按照考核标准打分,年底由市局进行总评。对于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市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考虑,予以加分。
3、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市局对税务稽查所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认真考核,将考核结果随同全系统季度税务检查情况的通报一并在全市地税系统进行反馈。
4、年终市局根据各单位考核结果确定全市地税系统专业稽查机构先进单位和表彰单位。
四、考核工作中,税务稽查所向市局报送的各项资料,由各单位税务检查科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报送市局,报送的资料内容见附件二。
五、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本年度第一、二季度各税务稽查所工作情况由各单位税务检查科在7月10前报送市局,市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一:税务稽查机构业务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附件二:税务稽查机构报送资料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