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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5]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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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75号《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我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负责调任务的盟市、旗县,要确立单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员及盟市主管消费税人员名单于1月底前报区局流转阁处。

    二、请各有关旗县局务于每月6日前将《月报表》直接电传区局,15日前将《月报表》邮到区局,《季报表》于季末次月25日前邮到区局。两表同时抄报盟市局图备案。

    三、《月报表》第5、6、7栏和《季报表》第6、7、8栏内容为企业1995年发生数,不包括1995年以前的结转数。对企业交纳的九四年度及以前的欠税的金额要填在《月报表》的第8栏或《季报表》的第15栏。《季报表》第12栏为“上年同期单位费用”。第10栏和第12栏填报金额单位为:元。

    四、填报重点税源产品必须使用区局所发的调查表,每户企业一式两份。

    五、要严格按国税发[1994]189号和本通知要求搞好调查工作,各有关盟市应检查督促有关旗县区局,严格按照填报口径、质量要求和上报时间做好此项工作,区局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予以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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