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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推动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经贸贸易[1998]9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银行各分行:

    为支持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会同中国银行于1997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5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大力度支持自营企业出口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落实《通知》精神,选择了一些经营效益好、负债率低、银行信誉良好、产品有出口前景的自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为企业扩大产品出口提供了资金保证。

    为进一步支持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给企业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工贸结合、调整贷款结构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和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对本地区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资产负债率等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排队,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扩大出口的需要,由各地经贸委选择一些需要重点支持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推荐给当地银行,按《贷款通则》的要求和中国银行信贷发展战略共同确定重点,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对下述几类自营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资金支持。

    1.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机电产品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口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

    3.出口高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及成套设备的企业;

    4.能够通过扩大出口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扭亏增盈且确有能力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

    5.具备一定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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