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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局关于对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在云南省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90号)收悉。

    鉴于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所属的各分支机构销售啤酒由公司统一定价、统一开具发票、统一核算并反映应纳税款,各分支机构进行核算,只对实物进行管理的实际,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核算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设在省内的14个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二、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当地按销售额以1.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汇总缴纳增值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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