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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赠个人股本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2000]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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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赠个人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股份制企业将公司盈余公积金转赠个人股本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赠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将本公司未分配利润转赠个人股本部分,比照盈余公积金转赠个人股本计税办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赠的个人股本应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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