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流[1999]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钢结构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铁塔、护栏、隔离栅的征税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上述两个文件中所称的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是指工业企业跨省市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的业务。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