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函[2008]3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祥鑫铝业有限公司要求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8]85号)收悉。鉴于福建祥鑫铝业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建祥鑫铝业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