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6]2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桂税发[1994]327号文第四条 第2点,"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改变使用性质的,其适用税率应按改变后的性质来确定"的规定,改按总局《通知》精神执行,即不论是零税率项目或是应税项目,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改变后的性质来确定适用税率,补征税款。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