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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汽(电)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2000]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请各地按新的税额标准,认真作好组织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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