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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

【时 效 性】 鲁财税字[199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返还手续按照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财驻鲁监字[1998]99号和省财政厅、省专员办鲁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一般纳税人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后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确认之日的月份起不享受该优惠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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