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民函〔2008〕2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荷兰商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准予登记。
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自身作用,为促进中荷两国经贸关系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