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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时 效 性】 民函〔2008〕2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荷兰商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准予登记。

  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自身作用,为促进中荷两国经贸关系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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