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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1997]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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