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银发[1998]4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人民银行各市(州)、县(市)分支行;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的贯彻各级人民银行接到文件后,应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并结合省行关于防范国库资金风险工作会议精神,重申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本地的国库监管工作。
二、关于国库日常临柜监督各级国库部门在处理日常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认真审核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拨款凭证等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办理。
如有强迫国库办理违规业务的,应予抵制,必要时可向上级国库报告。
三、关于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监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审批;市县级固定收入由市县财政部门审批。对预算收入退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税务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建立定期对帐制度,以保证预算的正常执行和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关于对代征代扣地方税款手续费计提的监管对征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从税款中计提的代征、代收的手续费,各级征收机关必须根据税种、预算级次和规定的手续费提取的范围和比例,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税款中抵扣。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部分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各级地税部门提出的退库数额经省地税局核定后,送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地税局批复下级地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属于市县级固定收入部分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各级地税部门提出退库数额,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库手续。各级征收机关计提的代征、代收手续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
五、关于强化对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银发[1998]454号)要求,对未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税款过渡帐户,按照规定一律撤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人国库之外设立的一切帐户。对预算收入在税款过渡帐户产生的利息必须全额缴入国库,严禁征收机关和代征、代收部门挪作他用,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六、各级国库、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库的部门的监管工作,工作中加强协调、互通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