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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9]3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通知》(国税征函[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凡符合确认条件的加油站(点),应填发“确认书”(式样附后)。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加油站(点)纳税人,一份给基层国税机关,一份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认书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附件: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确认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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