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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国税发[1996]3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发[1996]149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价格的基础上增加镜框费、打印费25元整。

    接文后,请各局速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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