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市国税发[1996]3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发[1996]149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价格的基础上增加镜框费、打印费25元整。
接文后,请各局速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