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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5]3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7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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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法规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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