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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4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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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5 年9 月 8 日湘地税函[1995 ]200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 1995 ] 4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 ] 420 号)

        你局《关于请明确商检系统检验费交营业税的函》(国检计函[ 1995 ] 177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你局督促下属单位认真执行税法规定,我局也将检查有关省税务机关对商检检验费征税是否准确执行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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