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对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8]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你公司《关于对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免征所得税的请示》(新保财发[1997]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为加快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步伐,鼓励各族农牧民积极投保,以增强灾后自救的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免征所得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