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函[1997]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