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函[1997]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44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