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1999]7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十八个中央在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二[1999]4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政策国家已作重大调整,为了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现正式通知你局,请示中反映的18个中央在京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2年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中央、国务院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计投资[1992]2619号),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予以免征,请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对这些项目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