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二发[1996]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对管理费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除总局的权限外)可继续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二发[1995]3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