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国税发[1999]1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辽国税个[1999]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和沈国税市字[1998]199号文件《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体业户)行业最低纳税营业额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根据对个体业户实际销售的典型调查,划分定额分类区域。
二、要根据典型调查重新制定“行业最低纳税限额标准”和“个体建账户保底记账标准”,并将这次定额核定和调整的总结,于七月二十五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三、今后要按季度将个体业户定额变化和定额调整情况上报,市局将据此对部分行业的“纳税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个体业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当扎实稳妥地进行,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